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4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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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五六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常照倫
張繼準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玖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文進法官莊深淵
法官鍾堯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