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即被告)右聲請人因被告侵占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二六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玖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右被告甲○○因侵占案件,前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九千元,由被告本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該被告逃匿,此有附於聲請卷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乙紙、台中市警察局拘提未獲報告書乙紙、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函乙紙,及被告戶籍謄本乙份可稽,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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