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8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8596號聲請人 黃正南 相對人駭客環衛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郭俊彥 相對人 郭錦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5計算,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約定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逾約定年息18.25%(日息萬分之5)部分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
┌──┬────────┬──────┬──────────┬────┬────┐│編號│票面金額(新臺幣)│發票日│到期日(即利息起算日)│年息(%)│票據號碼│├──┼────────┼──────┼──────────┼────┼────┤│1│300,000元│101年5月22日│101年7月3日│18.25│TH004507│├──┼────────┼──────┼──────────┼────┼────┤│2│460,000元│101年7月20日│101年8月13日│18.25│TH0045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