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7號原告 楊喬媗 訴訟代理人 張文雪 律師被告 楊忠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交簡字第8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曾思薇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