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附民上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附民上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附民上字第9號上訴人 吳曾素華
吳吉勝 許榮棋 莊榮兆 李義雄 被上訴人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文永 被上訴人和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顏進明 被上訴人 羅大海
馮琪晏 徐金印 嵇志勇 劉世亮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99年度附民字第40號),提起上訴。查被上訴人吳文永等被訴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本院106年度上重訴字第5號)。上訴人於上訴狀陳明刑事詐欺案如仍維持原判決時,請求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茲刑事詐欺案業經本院維持原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遲中慧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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