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字第11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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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字第1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加重竊盜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之記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之鐵剪壹把、鐵剪壹支、紅色膠帶參捲,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加重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加重竊盜等數罪,先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其中編號一至三之罪之刑並分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90號判決及本院96年上易字第551號判決減刑確定,詳如附表所載。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9款、第10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楊子莊法官戴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