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秩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士秩字第16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林翔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9年
11月13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109303751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林翔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林翔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11月6日19時4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巷○弄口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空氣動力槍1把在路上行
走,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實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局調查時之陳述、。
(二)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照片。
(三)證人 林君達 、楊○○之證述。
三、核被移送人林翔所為,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
之規定,裁處如主文所示。扣案之空氣動力槍1把,並非被
移送人所有等情,業經證人林君達所有,爰不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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