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秩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士秩字第143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被移送人  李政諺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9年
10月13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09303615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李政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
元。
扣案吸食笑氣用氣球壹顆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9月17日4時48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街○段○○○號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氧化亞氮(俗稱
笑氣)。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之自白。
(二)扣案之氣球1顆。
(三)搜索扣案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三、扣案之氣球1顆為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本件社會秩序維護
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併
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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