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95年度南秩易字第5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甲○○ 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
南秩字第四十一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
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經本院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五千元確定,惟逾法
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
,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有送達證書、交辦單等文件在卷為
證。
二、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五年度南秩字第四十一號卷宗,審核無
訛,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按罰鍰易以拘留,
以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一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
五日。罰鍰總額折算逾五日者,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
例折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
文。被處罰人應繳罰鍰五千元,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
例折算,應易以拘留五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黃翰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