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東簡字第65號
原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清祺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7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又原告應攜帶訴外人 蘇寶惠 債務,業已部
分清償之全部證據,包括清償日期等在內之全部資料到院。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魏式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敏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