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255號聲請人即被告 李元壽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所犯為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且非常業犯,又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105年5月9日裁定執行羈押。惟查,聲請人因另犯竊盜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該刑罰,故已因另案入監執行,有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為憑。從而,聲請人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已非由本院執行羈押,其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非有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