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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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3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柯凱祥 (原名: 柯明祥 )代理人 江百易 律師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及其母親 柯朱紅絲 、子女 柯博軒 之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二、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三、 陳明 於95年間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於何時(履行幾期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陳明聲請人及其母親柯朱紅絲、子女柯博軒目前是否有受領政府相關補助或津貼。如有受領,並須提出該部分之存摺入帳明細或證明文件(如補助函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