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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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70號原告 陳柔菁 訴訟代理人 關維忠 律師被告 陳賴親
陳烔盛 陳耀宗 陳秀嬌 陳元彬 陳志亮 魏陳秀齡陳秀英 陳秀鳳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陳秀嬌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10日內檢送附表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3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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