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三四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拾元,折合新臺幣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李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