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2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2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241號債權人 林柏安 債務人 黃賜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捌萬伍仟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叁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⑵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⑶新臺幣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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