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58號聲請人即被告 余和亮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張哲誠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文余和亮 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街00號3樓及自具保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余和亮(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繫屬於本院(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37號),經本院受命法官於當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為羈押處分。
二、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案件進行程度,認被告如能確實具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則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之聲請為有理由,爰准被告於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街00號3樓,及限制出境出海。限制出境、出海部分,將由本院通知執行機關即內政部移民署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執行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16條、第93條之
6、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時瑋辰法官薛巧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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