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6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630號聲請人 林逸軒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8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書記官張韶安附表:
股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63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9-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