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21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瑜選任辯護人鄭智陽律師
王聖傑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6匯款時間欄關於「 楊世微 」之記載,應更正為「 楊樹微 」。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6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詹蕙嘉
法官粘凱庭
法官施函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昀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