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5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5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529號原告 徐安妮 (住居詳卷)被告 張惠拉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12年度易字第6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張惠拉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619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對被告張惠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詹蕙嘉
法官粘凱庭
法官施函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謝昀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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