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410號原告 張琇容 被告 許家豪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許家豪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鄭淳予
法官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