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北秩字第60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25歲
入出境許
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
年8月20日北市O1警中分刑字第097326098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貳日。
扣案之SIM卡壹張(號碼:0000000000),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8月19日18時1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段○○○巷○○號「凱琳賓館
」3樓303室。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新台幣
2,300元尚未收取)。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 陳贊輝 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扣案之SIM卡壹張。
三、扣案之SIM卡壹張(號碼:0000000000)為被移送人所有,
且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
2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