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6年度花簡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花簡字第54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花蓮縣花蓮港天宮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96年7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即財團法人台灣省花蓮縣花蓮港天宮第七屆董
事長丙○○,已對乙○○等人提起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
,並經本院於民國96年2月5日,以94年度訴字第274號判決
確認財團法人台灣省花蓮縣花蓮港天宮第7屆臨時董監事會
暨改選第8屆董監事會議所為改選董事及監察人之行為無效
,涉及本訴訟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是否合法,而裁定命於本院
94年度訴字第274號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民事訴訟終結
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訴訟案件業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628
號判決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鄭光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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