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3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公司法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因居無定所,通緝到案而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楊佳祥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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