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3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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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335號債權人城市經典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童志宏 上列債權人城市經典大樓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 陳卿雲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城市經典大樓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證明文件及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卿雲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