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樊維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樊維仁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樊維仁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業經受刑人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有定應執行刑聲請書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邱忠義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附表┌────┬───────────┬───────────┬───────────┐│編號││││├────┼───────────┼───────────┼───────────┤│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肇事逃逸│過失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3年5月14日│102年12月11日│同左│├────┼───────────┼───────────┼───────────┤│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年度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4872號│103年度偵緝字第609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方法院│同左││最├──┼───────────┼───────────┼───────────┤│後│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327號│103年度交上訴字第217│同左││事│││號│││實├──┼───────────┼───────────┼───────────┤│審│判決│103年10月31日│104年4月9日│同左│││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2號│103年度交上訴字第217│同左││判│││號│││決├──┼───────────┼───────────┼───────────┤││確定│104年4月4日│104年5月14日│104年4月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臺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臺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5827號│4268號│2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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