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20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20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202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95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捲煙壹支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捲煙1支,其內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1份在卷可證(見98年度偵字第9580號卷第6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論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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