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21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士龍 律師
彭大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陸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因被告當庭聲請停止羈押,並提出全戶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為憑,本院斟酌被告坦認犯行,且本案業經判決,認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六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陳映佐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美瑤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