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交易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易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信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信謙自民國壹佰零肆年肆月拾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信謙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4年1月2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惟查,被告因另犯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已於104年4月10日入監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在卷可稽,爰自104年4月10日起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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