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8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8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879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簡金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惟系爭支票於民國99年11月8日不慎遺失,故已向付款銀行通知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76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於100年3月19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中華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二、查系爭支票經本院於100年3月15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7
6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0年3月18日送達於聲請人,經聲請人於100年3月19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嗣於100年11月23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系爭支票,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中華日報
1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0年度司催字第276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莊啟泰 │高雄市第三│000000000000│600,000元│100年2月22日│AKA0000000│││││信用合作社│4-4││││││││營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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