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2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288號

原   告  蔡秀瑛   住○○市○區○○街000○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易錞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9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書記官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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