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179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79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莫子琳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79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莫子琳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仿冒CELINE商標耳環壹個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壹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之行為對商標權人為該商標建立之形象與聲譽造成危害,更誤導消費者對於該商標商品之正確認知,行為可議,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並考量被告行為程度,暨其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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