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調字第98號
聲請人 慈益 長照社團法人附設新北市私立慈益住宿長照機
構
相對人 黃煜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報酬,惟依原告提出之契約書,並無合意本院為管轄法院,且債務履行地應為新北市汐止區,且本院依原告起訴狀檢附資料,據此查得被告住所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三重簡易庭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