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163號

原告京石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黃喬郁 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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