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236號
原告 陳東 在
上列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被告欲列巫文造,或列巫文造之子女或孫子女或曾孫子女。
二、如列被告為巫文造之子女、孫子女或曾孫子女,應提出巫文造之繼承系統表、巫文造之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按上開確定列被告之人補正正確被告姓名住址之起訴狀,並且按照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