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小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236號

原告 陳東

上列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被告欲列巫文造,或列巫文造之子女或孫子女或曾孫子女。

二、如列被告為巫文造之子女、孫子女或曾孫子女,應提出巫文造之繼承系統表、巫文造之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按上開確定列被告之人補正正確被告姓名住址之起訴狀,並且按照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書記官劉彥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