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66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灶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4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灶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
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