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166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66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灶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4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灶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

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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