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訴請分割,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原告逕行起訴,依同法第424條第1項規定,視為調解之聲請。又查坐落嘉義縣○○鄉○鄉段○○○號土地面積1053.3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00元,原告應有部分2分之1,有土地登記謄本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8,659元【計算式:700×1053.31×1/2=368,659,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同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1千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書記官劉昀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書記官劉昀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