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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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2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丁○○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貳佰零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
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經
本院以民國98年度訴字第461號判決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而確定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綦詳,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訴字第461號卷證核閱無訛,堪可認定。經核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206元,爰確定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書記官劉昀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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