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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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38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80年度全字第416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聲請本院以80年度全字第41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保全程序卷宗審核無訛,且經本院查明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或支付命令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書記官黃意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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