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9號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734,908元(1218㎡×111/10000×16,776元/㎡+508,100元=734,90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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