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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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附表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世芬附表:
一、聲請更生前二年收入證明,請提出國稅局之所得財產資料,若目前為自行接案,亦請提出收入證明。
二、提出聲請人個人每月生活開銷,請逐一列明支出,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請提出父親 林興旺 、胞兄 林宜模 聲請更生前二年之國稅局所得財產資料。
四、提出父親林興旺每月必要支出明細,並說明其有無工作,為何需要他人扶養?且說明有無領取補助。
五、提出胞兄林宜模每月必要支出明細,並提出胞兄林宜模之身心障礙證明,且說明有無領取補助。
六、提出其他可扶養父親林興旺、胞兄林宜模之兄弟姐妹之戶籍資料及工作收入證明,並說明未何每月每人須負擔4915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書記官許龍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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