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60號聲請人乙○○被繼承人甲○○生前住嘉.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生前住嘉義縣水上鄉三界村2鄰三界埔136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98年11月11日死亡,聲請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民法第1157條規定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書記官孫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