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交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3號原告 林筱旋 被告 林永昇
日鼎木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林正義
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4樓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交簡字第13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王偉光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藍淑芬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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