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612號聲請人 戴淑萍 即聲明人
戴玉芳 陳玉竹 陳怡芬 相對人 戴黃進 (亡)即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戴黃進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明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繼承人應補正:
(一)提出經全體聲請人簽名及蓋章之拋棄繼承書,且該拋棄繼承書所蓋印文皆須與所提出之印鑑證明相符。
(二)提出被繼承人戴黃進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詳載其配偶、第一順位(即被繼承人之子女、孫子女,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第二順位(即被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位(即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第四順位(即被繼承人之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法定繼承人之姓名,並提出該配偶、第一順位至第四順位法定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如有法定繼承人於本件繼承開始前死亡者,並應提出該法定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三)表明被繼承人戴黃進與其已故配偶 戴阿盛 間所生子女,何人尚存。
二、聲請人陳怡芬應補正:提出聲請人陳怡芬最新之印鑑證明,且該印鑑證明之申請目的須為拋棄繼承或不限目的。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