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611號聲請人 馬宜君 即陳報人樓即繼承人相對人 馬永龍 (亡)即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00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經聲請人蓋章,故請提出經聲請人簽名及蓋章之聲請狀。
二、提出被繼承人下列資料:
(一)全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二)全國贈與資料清單。
(三)近二年財政部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
(五)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六)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移轉財產明細。
(七)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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