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字第8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鎮區○○○路58之2號,有被告
之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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