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二八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茲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庭,嗣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庭,惟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庭,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九十年八月六日高市警三貳分刑字第一二一三七號函及本院送達回證在卷可按,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陳志銘法官高英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雯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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