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478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黃貴登 於民國84年11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84年11月2日至民國114年11月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黃貴登於民國92年9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民國92年9月24日起至民國99年9月24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98年8月24日起,黃貴登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96,738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嗣上開不動產所有權於民國94年11月2日由相對人分割繼承,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478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枋山│楓港││352-45│建│0│0│92│全部│所有權人:│││││││││││││丙○○│└──┴───┴────┴──┴──┴───┴─┴──┴──┴────┴───┴─────┘┌──────────────────────────────────────────────────────────┐│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478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97○○○鄉○○路31│楓港段352-45地│加強磚造、│1樓59.4合計59.4││全部│所有權人:丙○○││││之1號│號│1層樓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