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474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黃博正 於民國96年3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1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96年3月28日至民國146年3月2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黃博正於民國96年3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4,3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民國96年4月2日起至民國98年4月2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98年4月1日起,黃博正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4,300,000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嗣債務人黃博正於民國97年7月15日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予相對人,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借據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本件據相對人陳述意旨略以:相對人已與聲請人聯絡,經聲請人同意展延至98年12月10日清償,懇請法院暫緩裁定等語。
四、經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黃博正提供,就聲請人於民國96年3月28日至民國146年3月27日止對於債務人黃博正在新臺幣(下同)5,160,000元範圍內之債務為擔保,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即債務人黃博正於民國96年3月28日所簽訂之借據影本一紙,金額為新台幣4,300,00
0元,及附卷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文件影本可稽,堪信為真實。則上開借款債務,形式上即為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雖相對人表示聲請人已同意展延至98年12月10日清償債務,然此為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爭執,相對人自得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職是,本件聲請人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474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內埔│ 上龍 ││630│田│0│2│53.72│全部││││││泉│││││││││├──┼───┼────┼──┼──┼───┼─┼──┼──┼────┼───┼─────┤│002│屏東│內埔│上龍││630-9│田│0│1│99.5│全部│分割自630│││││泉││││││││地號│├──┼───┼────┼──┼──┼───┼─┼──┼──┼────┼───┼─────┤│003│屏東│內埔│上龍││637│田│0│1│32.12│全部││││││泉│││││││││├──┼───┼────┼──┼──┼───┼─┼──┼──┼────┼───┼─────┤│004│屏東│內埔│上龍││637-8│田│0│0│96.78│全部│分割自637│││││泉││││││││地號│├──┼───┼────┼──┼──┼───┼─┼──┼──┼────┼───┼─────┤│005│屏東│內埔│上龍││637-9│田│0│0│99.91│全部│分割自637│││││泉││││││││地號│├──┼───┼────┼──┼──┼───┼─┼──┼──┼────┼───┼─────┤│006│屏東│內埔│上龍││637-10│田│0│1│5.49│全部│分割自637│││││泉││││││││地號│├──┼───┼────┼──┼──┼───┼─┼──┼──┼────┼───┼─────┤│007│屏東│內埔│上龍││637-11│田│0│1│17.33│全部│分割自637│││││泉││││││││地號│├──┼───┼────┼──┼──┼───┼─┼──┼──┼────┼───┼─────┤│008│屏東│內埔│上龍││637-12│田│0│1│26.58│全部│分割自637│││││泉││││││││地號│├──┼───┼────┼──┼──┼───┼─┼──┼──┼────┼───┼─────┤│009│屏東│內埔│上龍││637-13│田│0│1│63.62│全部│分割自637│││││泉││││││││地號│├──┼───┼────┼──┼──┼───┼─┼──┼──┼────┼───┼─────┤│010│屏東│內埔│上龍││637-14│田│0│0│73.87│全部│分割自637│││││泉││││││││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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