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親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回復親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6年度親字第9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7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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