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投簡字第198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投簡字第198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徐嘉斌
被   告  賴生地
       賴進達
       賴靜玉
       賴鳳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2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陸佰伍拾貳元,及自民
國八十八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之被繼承人 賴王血 前積欠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新臺幣(下同)28
9,652元及自民國88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20計算之利息,有鈞院所發債權憑證可證。被告之被繼承
人賴王血於92年8月16日死亡,被告賴生地、賴進達、賴靜
玉、賴鳳玲為賴王血之繼承人,並未於法定期間內向法院聲
明拋棄繼承或為限定繼承,有鈞院回函在卷可稽,嗣中國國
際商業銀行自95年8月21日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為存續銀行,並於合併時更名為兆豐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
兆豐銀行概括承受。爰依債權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
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經通知未到庭,僅於支付命令異議狀陳稱是項債務尚有
糾葛,爰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等語,而未提出書狀為聲明
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本院核發之債權憑證、10
1年3月23日投院平家字第0000000000號函、繼承系統表、
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不到庭爭執,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
而原告依據債權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即屬正當,應予准
許。
五、本件為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3,090元,爰裁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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